
(一)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
1 ??每日維保項目
1.1 巡查消防主機的電源、報警功能、報警聲響、打印功能。
1.2 巡查消防主機的火警、故障、監管、屏蔽、反饋信息及新增情況。
2 ??定期維保項目
2.1 每季度完成年度所有防火分區全部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的聯動測試工作量不少于25%。
2.2 每月10日以前測試消防主機多線控制盤或專用手動遠程控制柜對所有噴淋泵、消火栓泵、窗噴泵、排煙風機、正壓風機、補風機的遠程啟、停功能。
2.3每年完成1次對所有煙感、溫感、手報、消報等火災探測器的全覆蓋檢測。(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每日維保項
1.1 巡查消防泵電源是否正常(主備電電源指示燈是否常亮、電壓是否低于380V、主備電是否設置于自動切換狀態)。
1.2巡查噴淋泵、窗噴泵是否設置于自動控制狀態(即控制方式選擇開關的自動檔)。
1.3巡查消防水池水量、消防水箱水量是否符合要求(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量液位管上標識出滿足設計最低用水量的標志線,水量液位低于此標志線即須采取補水措施)并及時處理。
2 ??定期維保項
2.1每周對所有濕報間濕式報警閥閥組及管網進行1次全覆蓋巡查,巡查內容包含:
(1)濕式報警閥的主管道進、出水閥門、報警管路閥門是否完全開啟。
(2)報警閥上腔壓力是否略大于下腔壓力值。
(3)濕式報警閥組壓力開關所連接模塊巡檢指示燈是否正常。
2.2每月測試1次消防泵房各噴淋泵組管網的自動泄壓閥功能,測試時可先關閉泵房總管上的出水總閥并將噴淋泵控制方式設置在手動狀態下進行測試,記錄自動泄壓值。
2.3每季度對所有濕報間濕式報警閥閥組進行1次全覆蓋功能檢查,檢查內容包含:
(1)每個濕報間可僅測試1次報警閥實際啟泵功能,以驗證壓力開關啟泵信號不僅能到達噴淋泵控制柜,控制柜也能實際啟動噴淋泵。
(2)各濕式報警閥分別進行報警閥功能測試,放水5-90秒后檢查壓力開關是否向消防主機發出報警信號、是否向消防泵控制柜發出啟泵信號,水力警鈴是否動作正常。
2.4每周巡查所有末端試水裝置靜壓表壓力值是否≥0.05MPa。
2.5 每季度全覆蓋檢查所有末端試水裝置啟泵功能:
(1)各商業區域最不利點(最高層)的末端試水裝置啟泵功能須實際啟動噴淋泵,消防泵在測試時可設置于手動控制狀態。
(2)除各商業區域最不利點(最高層)的末端試水裝置外,其余區域的末端試水裝置啟泵功能測試可在末端放水后僅測試壓力開關是否向消防主機發出報警信號、是否向消防泵控制柜發出啟泵信號,消防泵在測試時可設置于手動控制狀態。
2.6每月檢查1次消防水箱噴淋出水管向噴淋管網補水管路是否暢通,減壓閥是否正常。
2.7每季度覆蓋性檢查1次各層消防管道井內噴淋管網減壓閥是否正常工作,減壓后壓力值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查閱設計圖紙和設計說明)和規范要求(≥0.05MPa且≤0.6MPa)。
2.8上述涉及到實際啟動噴淋泵的測試時間宜在閉店后進行,并確保測試前各垂直電梯均已關停在最高層。(三)消火栓給水系統
1 ??每日維保項
1.1 巡查消防泵電源是否正常(主備電電源指示燈是否常亮、電壓是否低于380V、主備電是否設置于自動切換狀態)。
1.2巡查消防水池水量、消防水箱水量是否符合要求(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量液位管上標識出滿足設計最低用水量的紅色標志線,水量液位低于此標志線即須采取補水措施)并及時處理。
1.3每日巡查各處屋面試驗消火栓壓力表壓力值是否低于0.1MPa。
2 ??定期維保項
2.1消火栓給水系統系統啟泵方式設置為集中啟泵方式(采取主管網電接點壓力表啟泵方式、消防水箱出水管接濕式報警閥壓力開關啟泵方式)的,每季度測試1次實際啟泵功能。
2.2消火栓給水系統系統啟泵方式設置為分散啟泵方式(即傳統的消火栓按鈕啟泵方式)的,確保每年全覆蓋測試所有消火栓按鈕1次。測試時除最高層消火栓按鈕實際啟泵1-3次外,其余樓層消火栓按鈕啟泵測試時可將泵設置在手動并僅檢測消火栓按鈕啟泵信號是否到達消火栓泵控制柜。
2.3每月測試1次消防泵房各噴淋泵組管網的自動泄壓閥功能,測試時可先關閉泵房總管上的出水總閥并將噴淋泵控制方式設置在手動狀態下進行測試,記錄自動泄壓值。
2.4每年完成1次覆蓋性檢查各消火栓閥門的開啟和加油潤滑工作,不得出現閥門難以開關的現象。
2.5上述涉及到實際啟動消火栓泵的測試時間宜在閉店后進行,并確保測試前各垂直電梯均已關停在最高層。(四)防火分隔系統
1 ??定期維保項
1.1每半年覆蓋性檢查1次所有防火卷簾現場全部手動控制按鈕的升、降、停功能是否正常,并觀測、調整其上下限位。
1.1每半年覆蓋性檢查1次所有受控常開防火門門吸的電磁釋放功能。
(五)機械防、排煙系統
1 ??定期維保項
1.1 每月巡查各防、排煙風機、補風機電源是否正常(主備電電源指示燈是否常亮、主備電是否設置于自動切換狀態)。
1.2每月巡查各防、排煙風機、補風機是否設置于自動控制狀態(即控制方式選擇開關的自動檔)。
1.3每半年覆蓋性檢測1次各排煙風機280℃排煙防火閥聯鎖停止風機功能、排煙風機與補風機聯鎖啟停功能是否正常。
1.4每年11月1日前完成覆蓋所有排煙閥、正壓送風閥、280℃防火閥的執行機構、手動復位按鈕以及各風機轉軸的加油潤滑工作1次。春夏多雨季節不宜對露天的上述裝置進行加油潤滑工作。
(六)智能水炮系統
1 ??定期維保項
1.1 每周巡查智能水炮系統控制柜電源是否正常。
1.2每季度覆蓋性檢查1次所有水炮的自動尋的定位功能是否正常。
1.3每年按保護區域完成覆蓋所有保護區域的出水滅火功能測試,每個區域可僅測試1臺水炮的出水功能。每年各保護區域測試出水滅火功能的水炮勿重復。
(七)氣體滅火系統
1 ??定期維保項
1.1每月全覆蓋巡查1次各防護區氣體滅火系統控制器的主備電源、自檢功能是否正常。
1.2每年全覆蓋檢查1次各防護區氣體滅火系統自動滅火功能、手動緊急停止功能、手動緊急啟動功能,測試時將各滅火氣體驅動瓶上的電磁閥與氣瓶安全脫離,觀察電磁閥動作后探針是否動作。
二 ?消防維保管理
1 ??責任分工
1.1工程部負責按總部模板和規定主導消防維保工作的招投標、合同簽訂、合同付款、消防維保日常管理工作,物業部須參與上述工作。
1.2工程部負責及時推進維保過程中發生的合同外維修、升級、改造費用的流程審批工作和協調安排。
1.3工程部負責監管消防維保單位落實消防維保工作計劃的具體實施、對消防維保單位依據合同提供相關配合和支持及管理計劃外的維修、檢測、保養工作,確保廣場消防設施系統正常運行運行。
1.4物業部消防主管須參與工程部、消防維保單位是否按《消防維保實施規定》、《年度消防設施維保實施計劃》落實消防維保工作,并每周通過運營期計劃節點向總部物業部安全經理上報《消防維保工作周報》。
2 ??管理落實
2.1工程部弱電主管、物業部消防主管應親自或安排專人跟進參與消防維保單位每日按計劃實施消防維保工作并予以監督、配合及記錄,如實在消防維保單位的《每日消防維保事項確認單》上代表物業部簽字確認。
2.2工程部發起向消防維保單位的合同付款流程時必須經過物業部消防主管及經理的審核。
2.3工程部、物業部均須參加消防維保計劃中的月度消防聯動測試:
(1)工程部經理負責月度聯動測試工作的各部門協調和跟進營運部對商戶配合要求的反饋。
(2)消防主管負責聯動測試的記錄工作。
(3)消防主管在消防聯動測試前如發現工程部弱電主管未參加、消防維保人員未參加二者任意其中一種情況的均應告知中控室不得實施并取消本次消防聯動測試,并于當日立即向物業部經理、工程部經理、工程物業副總報告。
2.4工程部弱電主管、物業部消防主管還須直接參與以下消防維保項目的測試工作:
(1)每月1次的對消防泵房噴淋管網、消火栓管網自動泄壓閥的功能測試。
(2)每月1次的各噴淋泵、消火栓泵的手動、自動狀態下的遠程啟停泵功能測試。
(3)各濕式報警閥、末端試水裝置的報警、啟泵功能的季度全覆蓋測試。
(4)消防水池自動補水功能、屋頂水箱自動補水功能、穩壓裝置功能的月度測試。
3 ??交接管理規定
3.1新簽維保單位進場接管規定:
3.1.1 維保進場接管時間:不得晚于所簽訂消防維保合同生效起始日前完成進場接管工作,否則廣場有權扣除新簽消防維保單位延誤進場接管工作的時間所對應的合同進度款。
3.1.2新簽消防維保單位即使因廣場原消防維保單位、原消防設施施工單位不配合接管工作仍應進行進場接管前檢測工作:
(1)在合同生效起始日前完成所有消防系統和設施的全面檢測工作并出具《接管前檢測問題清單》(問題項的描述不可超出《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所列的檢測或維保項目的描述范圍并且不可再有繼續分解描述的可能)。
(2)所有未列入《接管前檢測問題清單》的消防設施或其功能即為新簽消防維保單位進場無條件接管部分。
(3)所有列入《接管前檢測問題清單》的消防設施或其功能為新簽消防維保單位進場有條件接管部分,新簽消防維保單位有義務保持其設施完好性及功能有效性不再被繼續損壞或喪失。
(4)所有列入《接管前檢測問題清單》的消防設施或其功能原則上由原消防維保單位、原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維修到位或由廣場委托新簽消防維保單位有償維修到位。
3.2維保單位退場交管規定:
3.2.1如在原有維保合同到期前本廣場未簽訂新的消防維保單位,則原簽訂的維保單位不得早于所簽訂消防維保合同生效終止日前未經本廣場對消防系統和設施進行檢測就單方面退場,否則本廣場有權扣除(不經原簽訂的維保單位同意)原簽訂的維保單位提前退場的時間所對應的合同進度款以及經甲方單方面檢測所發現問題對應的維修費用(第三方報價)等同額度的合同進度款。
3.2.2如在原有維保合同到期前本廣場已簽訂新的消防維保單位,原簽訂的消防維保單位必須無條件配合本廣場組織新簽訂消防維保單位的進場接管工作(該工作本廣場承諾最多不超過原有消防維保合同到期日后30天),如出現拒不配合維保工作交接或拒不整改本廣場所組織的檢測中發現屬于原簽訂消防維保單位責任的問題的,則本廣場有權扣除(不經原簽訂的維保單位同意)經甲方單方面檢測所發現問題對應的維修費用(第三方報價)等同額度的合同進度款。
3.2.3原簽訂消防維保單位的退場交管方式采取漸進無異議交管的方式——即經本廣場或新簽訂消防維保單位檢測未發現無問題的消防設施或其部分功能經本廣場或新簽訂消防維保單位簽字確認后即刻起交由本廣場或新簽訂消防維保單位接管,直至所有維保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及其功能均經前述方式由本廣場或新簽訂消防維保單位接管。
三 消防維保工作實施執行標準
1 消防系統設備設施的各項檢測技術標準應遵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2 消防聯動測試及單點測試工作的操作標準應遵照《消防聯動檢測規范》、《消防設施設備測試動作標準》。
3 消防維保招投標及合同制訂應遵照《消防維保招投標及合同制訂補充規定》。
4 消防維保工作尚需遵循以下國家消防法規及技術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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